1、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3.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4.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3.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4.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