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质权是以实现债权作为担保的目的,并且用债权作为担保的标的物,设立担保的一种保证方式。严格上来讲,因为是以债权为标的物设立的权利,因此债权质权是一种权利质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基础。比如A向B借款100万,而在此之前C对D已经享有100万的债权,为担保A对B的借款债务,C可以用对D享有的100万债权担保B对A的债权。此时,C就是出质人,B就是债权质权人。
2、设立债权质权所用的债权要能够转让,否则,不能用来设立债权质权。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通过实现担保冲抵该笔债务。因此,假如债权不能转让,则对于质权人来讲就无法实现权利,设立债权质权就变得没有意义。
3、出质人与质权人在设立债权质权时,要签订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债权质权的设立需要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即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当质押合同生效时,债权质权即设立。此外,如果设立担保的债权有债权证书的,质权人可要求其交付。当然,即使未交付也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
4、在质押合同生效后,债权质权即完成设立。在此之后,出质人(即上述案例中的C)要及时的通知第三债务人(即D),否则该债权质权对第三债务人不能发生效力,质权人(即B)不能直接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
5、接上文,如果出质人没有及时通知第三债务人,那献垴淄睬么当第三债务人履行了对出质人的债务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因此基于该债权为质权人设立的债权质权也讵畿缤耒会因此失去效力。反之,如果出质人在债权质权设立后通知了第三债务人的,那么在第三债务人知道通知的内容后,再向出质人履行债务就不能产生清除债务的效果,因为债权质权对第三债务人发生效力,第三债务人此时只能向质权人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