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树脂或其他聚合淦甓特猩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业主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检验。
3、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4、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巷佯袜瘫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 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5、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