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下落不明需满两年后。下落不明期限的起算点根据情况有所不同:自然人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起算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自然人如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起算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该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如亲属、债权人等。因为自然人失踪后与上述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而导致他们个人利益的不确定。
3、必须经法院依法宣告。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后,由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宣告失踪,并在受理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仍无下落的,即宣告其为失踪人。
4、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应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可由该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担任,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担任。财产代管人应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财产代管人可代行使债务履行及受领履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及其他费用,可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也有权受领被宣告失踪人的债务人的履行。
6、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