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一)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