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一,法律:《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郑未留下遗产其子女可不还其父的债务。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父债子偿”是不成立的!
2、根据二;常识。正所谓“冤有头债有主”,所有的债务都是独立的,债务人理应找其相对有的人进行偿还!
3、根据三:道德。这个可以说是对债务人的自身的限制!
4、根据四:伦理。作为债务人的子女在血缘伦理上的确负有代为偿还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