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2014考司考的学子奉献2、法律猫分专题进行讲解
知识点
1、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这里的相同故意可以是部分相同。二是具有意思联络。没有意思联络无法形成共同故意。1.表现形式:(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共同故意。(2)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共同故意。(3)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共同故意。例如,李氏夫妇为了防止果园苹果被偷,在果园周围私拉电网,一个小偷被电死。李氏夫妇便是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4)故意+过失≠共同故意。例如,医生欲杀害病人,将有毒针剂交给护士,护士本应按其医院规定检查针剂,疏忽检查便给病人注射,病人中毒身亡。医生是故意杀人,护士是过失致人死亡,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医生是间接正犯。(5)过失+过失≠共同故意。第25条第2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操作机器作业,二人由于过失,导致机器砸死其他人。甲、乙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各自定各自的过失犯罪。
2、特别情形(1)同时犯,是指两人缺乏意思联络,偶尔在同一场所、同一时间实施犯罪。同时犯因为缺乏意思联络,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独立定罪。例1,甲、乙互不相识,不约而同到商场盗窃,甲偷走了手机,乙偷走了冰箱。甲、乙是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例2,甲、乙互不相识,不约而同到商场盗窃,甲将看中的手机放进口袋,乙请求甲帮忙将冰箱抬到门外车上,甲答应。此时甲、乙是盗窃罪共同犯罪,因为甲对乙有帮助行为,表明二者有了意思联络。(2)片面共犯,是指甲、乙参与同一犯罪,甲认识到自己和乙在共同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自己和甲在共同犯罪。三种情形:一是片面实行,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实行犯罪时对此并不知情。例如,甲得知乙欲强奸妇女,便提前将妇女打晕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妇女,但不知是甲将妇女打晕。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行为和奸淫行为,所以甲属于片面实行。二是片面教唆,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例如,甲偷偷将乙的妻子与丙通奸照片放在乙桌子上,同时放了一把枪,乙发现后火冒三丈,将丙打死。三是片面帮助,是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例如,甲欲杀丙,看到乙在追杀丙,便暗中设置绳索将丙绊倒,乙顺利杀了丙。【注意】对于片面共犯,现阶段主流观点不承认片面实行、片面教唆成立共同犯罪,只承认片面帮助这种情形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具体结论表述是:因为甲为乙的故意杀人提供了片面帮助,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对乙的危害结果承担既遂责任;但是因为乙不知情,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不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由此可见,片面帮助犯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单向的,而不是双向的。
3、共同正犯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都是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例1,甲、乙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例2,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负责望风,丙、丁入室盗窃。丙、丁是共同正犯。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三人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例如,甲、乙共同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枪,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要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总结】几种容易混淆的“无法查明”情形:(1)共同正犯,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都既遂。找律师网举例,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一枪致命,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2)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例1,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开枪,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首先甲、乙构成杀人罪,其次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这就要求证明甲、乙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然而无法查明,只能各自都定杀人罪未遂。例2,甲、乙都想伤害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踢一脚,丙重伤。事后查明,只有一脚导致重伤,但无法查明这一脚是谁踢的。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由于无法查明重伤结果是谁造成的,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注意:如果造成的是轻伤,理论上也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但由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是轻罪,在我国轻罪的未遂一般不做犯罪处理,因此对甲、乙都做无罪处理。(3)同时犯,能够查明,都既遂。微信law-book举例,例如,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向丙的同一水杯投放毒药,丙一口喝了,中毒死亡。事后能够查明,甲、乙各投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对死亡各起一半作用。根据重叠的因果关系,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因此对甲、乙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注意区分】甲、乙想杀丙,没有共谋。甲先向丙的水杯投毒,丙喝了后,身受重伤,此后乙又向丙的水杯投毒,丙喝后直接死亡。事后查明,甲、乙各投50 010致死量的毒药。这种情形就不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而是介入因素的问题。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第一,甲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所以有因果关系;第二,由于乙与甲没有共谋,对甲而言,介入因素(乙的投毒)很异常,所以没有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乙的投毒)对死亡作用大,所以没有因果关系。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4)共同过失,无法查明,都无罪。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能各自单独定罪。而过失犯罪的成立需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这就要求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只有过失行为就不成立犯罪。例如,甲、乙各开一枪,共同过失致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危害结果的产生。由于无法查明丙的死亡是由谁造成的,因此甲、乙都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能无罪处理。这种处理结果实属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