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原法”第18条做了如下修改:1.“原法”第18条第一款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修改后分为两款。分别是:第一款“ 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2.”新法“增加了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对”原法“第二十条做了如下修改:由原来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删除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内容,消除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强制性色彩。
3、对“原法”第二十五条做了如下修改:由原来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一方面,取消了晚婚晚育婚假、产假的奖励;另一方面,凡符合政策生育都可延长产假,体现了按政策生育既得奖励的精神。
4、对”原法“第二十七条做了如下修改:1.将原来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修观鲼视防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将原来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3.增加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的条款。以上条款的修订体现了生育政策的有序衔接。
5、对”原法“第三十六条做了如下修改:将原来的“违反本法情写硎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删除了“实施假节育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