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的,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左佯抵盗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