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年新交规,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3、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4、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 同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5、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6、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