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人员的工作的调动,无论是彻底离开该工作岗位还是因故暂时不能工作,都应办理交接手续。
2、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监交。那如果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也要逐项核对点收。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和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账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5、移交的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