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量消费税按卷烟的数量单位(如每包、每条、每支或重量)征收固定数额。由于从量税会相对提高低价烟税负,减少高价烟税负,往往对低价卷烟影响较大。
2、增值税理论上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征收,一般采用单一税率,不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并能为政府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
3、进口关税对进入一国海关并将在该国被最终消费的选定商品征收。如商品仅过境,随后运往其他国家,则不征收进口关税。绝大部分国家都对进口卷烟征收关税,由进口商在卷烟入关环节缴纳。
4、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不同国家的税率差别很大。巴哈马、巴林等国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1957年罗马条约(也即建立欧盟的基本条约)第99条要求的使欧盟内部市场对要交纳消费税和其他间接税的商品发挥作用的程序。
6、2014年,烟草行业工商税利达到10517.6亿元,同比(比上年同期)增加957.7亿元,增长10.02%,完成年初提出的“保八争十超万亿”年度目标。分项来看,2014年,“中华”品牌实现税利超过1200亿元,“云烟”、“芙蓉王”品牌销售收入超过1000亿元,“利群”、“双喜·红双喜”品牌销售收入超过900亿元,“玉溪”、“黄鹤楼”品牌销售收入超过800亿元。
7、征税影响: “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提出:烟草制品是非生活必需品,同时又是被广泛消费的商品,可成为征税的理想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