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诱骗群众投资入股。
4、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
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6、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诱骗群众投资入股。
4、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
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6、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