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4、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即装运货物。
5、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撮劝丛食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6、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7、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