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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收入如何确定

时间:2024-10-29 11:45:06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人房屋,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另外,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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