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亲属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按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三类:配偶、血亲、姻亲。
2、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拟制血亲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
3、姻亲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4、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