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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捐赠不履行怎么办

时间:2024-10-16 04:01:17

1、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藤舔趾贶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 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 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2、”慈善法第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包括:扶贫、济困;扶老、 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这是对捐 赠人的一项原则要求。诚信是慈善法第四条规定的开展慈 善活动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之一。

3、捐赠人既然已经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了捐赠协议,就应当言而有疙熳阊涓信, 履行捐赠义务,不能随意变更、溆枯笠爰撤销,诺而不捐。如果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慈善法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有权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 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4、对于强制履行捐赠义务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是有较 多争议的。有的人提出,捐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 关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物在交付之前,法律关系都不成立,强制要求承诺捐赠者履行义务与民法基本原理不 符,建议对承诺后不履行的情况,通过当初公布于众的方式再向社会公开就可以,也就是把原来获得的美誉“擦 拭”掉就可以。

5、但也有人持完全相反的意见,认为需要进一步扩大强制履行捐赠义务的范围,避免有人钻空子,打着慈善旗号为自己谋私利。立法者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着既要讲诚信,又要 从实际出发的精神,一方面将“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 务”作为对捐赠人的原则要求,另一方面,又充分考虑到现实中确有承诺捐赠以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情况,作出 例外的规定。

6、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 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 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这样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从长远看,有利于鼓励人们积极捐赠, 投身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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