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务存在;(2)履行须为可能;(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迟延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