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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储备土地污染治理问题的对策

时间:2024-10-12 17:00:51

1、全面掌握土壤污染性质、范围和程度。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业勘察队伍,分级对市、区两级储备机构已经储备的原工业和科研用地等进行初勘和详勘,建立档案和台账,为今后的治理及用地规划提供基础资料,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只有纳入名录的地块才需要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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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污染土地的用地规划和治理规划。明确污染土地的规划用途。由市级规划部门依据上位规划,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土地污染程度,确定污染地块规划用途。对于污染特别严重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不宜作为住宅用地。同时,制定污染治理规划,由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储备土地污染治理专项规划,明确调查、治理的范围、时序、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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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确定污染土地的治理工作时序。可按照“急用先治”原则,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依据规划用途和治理规划,按照“民生优先、招商优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分类开展污染治理。对于轻度污染的土地,可考虑“谁收益、谁治理”,供地后由开发企业结合后期建设规划实施治理;对于中度、重度污染的土地,根据用地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资金,明确市、区两级储备机构作为出资主体,项目所在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分步有序进行治理,所需经费由储备机构纳入土地供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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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土地污染治理工作机制。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咸犴孜稍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邙掩镔呔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在实施华夏土地收回(购)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环保部门意见,明确拟收回、收购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及治理主体责任,对发现存在土壤污染的,则不宜实施土地征收或收回储备。地块的修复治理目标取决于修复完成后地块的用途,必要时可通过规划调整对用途进行适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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