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2、
(一)申请对象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注:
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证件编号为CW9开头)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3、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
4、4.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5、
5.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6、
6.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就读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人员。7、注:
(1)申请对象为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8、
(2)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http://www.12333sh.gov.cn。9、
(二)遵纪守法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10、(三)学历规定
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11、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12、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13、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14、注:
(1)以上学历均必须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15、
(2)所有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均须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申请人进行网上报名时系统将自动进行在线信息核验。在线信息核验为无的申请人,则须提供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16、(3)持军队院校学历的军籍人员,另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持军队院校学历的非军籍人员,另须提供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
17、(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18、(5)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使馆开具留学证明无效);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19、(6)“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
20、
(7)“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scse.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