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分类:(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2、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夷爵蹂柢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这种关系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义务既存在于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还有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具有抚养的义务。 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此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女子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管辖】 因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婚姻法》第21条、第25条、第27~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21条、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4条,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
5、【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饥钕绩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确定的是“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2桃轾庾殇46、抚育费纠纷”、“247、扶养费纠纷”。这种分类方法存在交叉、重复问题。2008年《规定》将“抚养纠纷”与“扶养纠纷”并列作为第三级案由,在第三级案由“抚养纠纷”项下分别列出“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在第三级案由“扶养纠纷”项下分别列出“扶养费纠纷、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 考虑到“抚育费”和“抚养费”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多次交叉出现,只是并未同时出现过,其含义并无不同。本《规定》以“抚养费”代替“抚育费”,并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抚养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之一,以便上下级案由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