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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中国土地法大纲分配法

时间:2024-10-12 10:32:27

1、一分配方式1.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

1947中国土地法大纲分配法

2、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及地主各种寺庙等团体的特权

3、废除农民的土改前各项高利贷债务

4、分配土地方面划分土地质量平均分配,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

5、分配给人饥钕绩劂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6、森林矿场,牧场荒地,湖沼水利,名胜古迹,军火武器等由高级政府管理

7、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

8、特殊处理办法(甲)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9、(乙)一般的乡村工巅貅晌陔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和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10、( 丙)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和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11、(丁)地主及其家庭,分给和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12、戊)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和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13、(己)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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