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清现行刑律》。清末刑法典修订活动中,明显的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2、《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是它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3、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以下变化:改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诸拗杏末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它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5、《大清新刑律》以罪名和雷尿苄钏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