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浣半柚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苦岸堆话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由此可知,车辆转让时办理交强险合同是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此法条只规定了车辆所有人有此义务,但是却未规定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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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公司可否以此为由而拒绝赔偿呢?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
保险合同实质上也是合同,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现在车辆受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保险公司拒赔是符合法律规定。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非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交强险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