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2、第十七条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3、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凹厕疔义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惜牡惶圮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4、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5、总结:法院强制执行怎样扣车?1、扣押的车辆需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2、扣押的车辆,法院及时进行变卖3、扣押的车辆足以还清欠款,剩余钱财退还原买受人4、扣押的车辆不足以袖紫囫挡还清欠款,继续拍卖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