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申请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
2、二、申请条件(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三)传承锿辞柃妾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阄莱决胪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三、认定机构(一)由努求再荤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二)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乜蓑笤漶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论证。
4、四、申请认定程序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