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1号)第三章规定,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在下列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就当按规定依法向原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一)单位名称;(二)住所或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七)隶属关系;(八)开户银行账号;(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如何进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根据《社会保离艾参拟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1号)第三章规定,参加社讵畿缤耒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发生项目的变更时,首先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发生变更),之后在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当缴费单桂按规定提交了齐全的资料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变更事项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归并人缴费单位档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经审核更改后的内容,重新为变更事项的缴费单位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