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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不允许设置在建筑内几层

时间:2024-10-12 20:10:50

1、首先,建筑中公共场所的设置要符合各类建筑的设计要求,一般会涉及到建筑的性质、规模、功能要求等等,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对各类建筑设计都发表有设计规范,有些条目还是强制性条文,所以公共场所的设置位置要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

2、对于公共场所的设置位置与规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也有一些具体要求。如,其中规定了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3、对于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洽坍酉矿剧场、电影院)的布置位置及要求作出明确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00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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