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年第156号28条之规定。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温馨提示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年第156号28条之规定。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温馨提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