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分解住院,严禁分解检查项目,严禁分解项目收费,严禁巧立名目收费,严禁住院期间分解门诊收费。
2、严禁在无临床需要情况下,要求患者到院外检查;严禁滥用检查,严禁乱用药、严禁过度医疗,禁止大量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
3、严禁诱使患者使用进口药品和耗材,追求高档消费,要积极引导建档立卡人员规范就医,控制点单消费等行为。
4、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控制药品、耗材、检查化验费占比和目录外费用占比。
5、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单次住院目录费用占比省、市级不得超过15%,县级不得超过10%,乡级不得超过5%,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6、对疾病救治确需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的,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予以审批,有效遏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防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经济负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