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加工或者定作后的产品归谁所有?承揽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由承揽人成功地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但是对于该工作成果的所属人是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实践和理论通说,认为应根据由谁提供的原材料作为区分的标准。(1)当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时,无论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是动产或者不动产,该物品均应归定作人所有。(2)当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时,如果制作物是动产,并且基础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的,例如定作一个生日蛋糕,那么当产品生产出来时,归承揽人所有,当承揽人向定作人完成交付并且定作人支付价款后,才归定作人所有;如果制作物是不动产,当产品产出后归定作人所有。
2、定作人何时向承揽人付款?在合同中付款的时间、条件、方式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参照合同漏洞填补规则进行处理(参照本人另一篇经验)。在承揽合同中,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后,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才可以主张付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应由哪方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发生时由哪方承担,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有无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再依照法律规定去判断。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风险由谁承担。(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产品毁损、灭失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则,即如果风险发生时产品已经交付给定作人,那么定作人应支付报酬;如果尚未交付,那么承揽人承担风险,承揽人无权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2)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原材料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发生,要看原材料由何人提供。如果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则由定作人承担风险损失;如果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则由承揽人承担风险损失;如果原材料是种类物,例如面粉、种子、大豆等种类物,当定作人已经提供原产材料后,发生风险应由承揽人负担损失。
4、合同履行时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在于交易的稳定性和保障性,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未出现约定或者法定事由不允许随意变更或解除。但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是在承揽人完成定制工作前,定作人有权随时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定作人承担。
5、承揽人是否可以将承揽工作外包给他人?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合同主要工作,不允许擅自将主要工作外包,否则视为承揽人违约,定作人即享有法定解除权。如经双方协商,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外包的则允许外包,但承揽人仍应对工作成果负责。此外,承揽人将非主要工作外包的,也应对该部分工作成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