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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电费的结算方式

时间:2024-10-16 09:30:58

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部分出租人以实行阶梯电价的名义向承租人随意加收电费的现象,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馆嗳髀姐知》(粤价[2012]2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总表与分表之间损耗及公共用电。

出租屋电费的结算方式具体划分为三种情况

1、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了分表,结算的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2、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承租人都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表未安装分表,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3、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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