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 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为避免发生重复征税,同时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扣除已在境外实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是,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