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起诉 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原告在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诉讼收费部分)在“官司”打完后,诉讼费判由败诉方负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 原告提出起诉,要准备好诉状,即起诉书。诉状要有以下内容:①、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请求离婚或要求赔偿多少钱等;③、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章。还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二份,二个被告三份)。
2、应诉与答辩 1、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要做好应诉准备: 一、可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已的答辩状。 二、答辩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 三、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法院照常审理案件。 四、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 五、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六、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已的证据。以后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管辖规定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原告人提出起诉时,在确认了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也就是交通事故发生地。
4、举证责任、证据、鉴定 1、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人民法院裁决是非,依据的就是证据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赢“官司”,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有充足的证据,一切靠证据说话。 2、证据种类 证据有以下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3、证据应在法庭出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4、专门问题,需要专门机关作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5、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6、证据的收集要合法 不能以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法律不予承认,所以也起不到证据的作用。
5、诉讼保全 1、什么是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诉讼保全的申请 一般要由案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一般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提出,诉前保全见后文)。 3、诉讼保全的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6、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7、诉前保全与限期起诉 1、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顾名思义,即是在起诉前申请诉讼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申请诉前保全有两个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8、诉讼代理 所谓诉讼代理,即请人帮你“打官司”。一方面你的法律知识可能有限,一方面你可能公务繁忙,?抽不出时间参加庭审。所以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以解决类似的问题。 1、什么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需要办是什么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哪些事项需要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9、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出再审申请等。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和调解书。
10、执行程序 1、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揍茏壅混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何时恢复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1、诉讼收费 诉讼收费的原则--原告人预交--败诉者承鸺骟镗毋担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在原告起诉时由原告先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2007年4月1日后有重大变化)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交纳五十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一百元(无争议金额的)。
12、上诉与申请再审 1、上诉: 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叫上诉。应注意的是:①上诉要在收到裁判文书起的一定期限内提出。②上诉人需要预交上诉费。③上诉状和上诉费要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之后再由该院转上级法院。 2、申请再审 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要求。 注意: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才能提出申请再审。②提出再审申请要写好再审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法律文书副本,交有关人民法院。③要注意诉讼时效,即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的执行。
13、强制措施?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可以依法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采取拘传、训诫、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一、人民刮茕栓双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