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2、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4、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另外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巅貅晌陔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