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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勘验、检查笔录,提供虚假证据罪处罚

时间:2024-11-03 12:38:19

一、麾恚庖凉勘验、检查笔录

(一)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由于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究分析使用,以利于发现和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认定案件事实。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二、提供虚假证据罪

日前,昌平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李某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2003年7月11日,昌平法院受理李某诉高某、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李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双方在争斗中损坏的古董,共计价值10万元。昌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两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查,市一中院以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将案件发回昌平法院重审。昌平法院在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过程中,依据被告申请,对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损坏财产价值的三张发票依法向税务部门核实。经相关部门核实查明,李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为虚假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0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假证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处理。鉴于李某提供假证据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判,妨碍了此案的审理工作,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为维护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彰显法律的尊严,昌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对李某实施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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