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隙隍俨仗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林地使用申请表一式四份(须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复印件五份)
2.县级林业行政部门首次接受的专业人员应当将专业人员派往林地现场进行现场核查,填写《林地使用现场检查表》。经初步审查批准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措施,保证森林植被恢复不少于使用林地面积。经过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印章。
3.经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初步审批,并经费用接受后,通知土地利用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使用单位。土地利用单位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批后,可以向当地银行报告
3.直接汇款,并向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资料。一级审批;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实施审批预审制度,每月审批一次、两次。经发起人办公室初步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专家组审理。经审批,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林地使用审批协议。
林地使用面积超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扩展资料: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