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申请书(盖会缒幡卞渔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1份);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验原件);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