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改变的只是父母的抚养权而已。而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2、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的定夺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3、另外,如果只有一个子女,且离婚夫妻中有一方已做过结扎,那么孩子原则上应由已做过结扎的一方来抚养。
4、关于抚养孩子的费用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