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关系转入北京受理条件: 1.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且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3.关于“临时账户”的规定 根据国发[2009]66号文规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2010年1月1 日后首次在非户籍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新参保地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 账户),按国家规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达到待 遇领取条件时,应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 取地的。
2、向本市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所需材料:(一)所需表格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1份。 (二)参保职工身份证明材料 1.参保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2.本市户籍职工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1份。
3、(三)转出地社保经辙清惨遂办机构出具的证明职工原参保情况的相关材料 1.转出地企业转出的职工 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或《参保凭证》原件1份。 2.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份。 ⑶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在地方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将基金转入部队后又随同部队缴纳部分一起转出的,还需提供原地方缴费期间的明细。 3.在转出地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本市户籍或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⑴《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份。 ⑵《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或《参保凭证》原件1份。 具体办理手续,也可向参保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