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利是指公司除照规定股息比率分派盈余外,尚有多余,再分派给各股东的钱款。根据香港公司法的规定,股息及红利须从利润中支付,而不能从资本中支付。
2、股息分派的条件及程序,公司已从商业上获得利润者,可从利润中提取股息,但应注意不能使公司固定资产如房地产、重型机械等受到损失;
3、公司流通资本的损失补充后,公司才能宣布分红;
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收益储备(Revenue Reser-ves),这是予以合法保留而不分发给股东的那一部分利润。保留部分股息的目的是用在商业困难时应急之需。这是公司合法地利用股息;
5、分派股息及红利之前必须按规定交纳赋税。
6、如果公司因为其业务的性质,自设立登记后,如需二年以上的准备,始能开始营业者,经主管机关许可,可在章程中说明,在开始营业前分乱邢缉罂派股息予股东。前项分派股息之金额,可以预付股息的名义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下,公司开始营业后,每届分派股息及红利超过已收资本总额6%时,应以超过的金额将其抵销。
7、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派股息和红利,但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超过资本总额50%时,或在盈余年度所提存的盈余公积,超过该盈余20%数额的公司,为维持股票价格,可以把超过部分派充股息及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