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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锭的鉴定方法

时间:2024-10-11 18:56:45

1、二.银锭的税收作用  作用于国家税收,银锭主要表现在以下九方面:  1.)金花银——明代以溱碳叛鹤前,赋税是以征收实物粮食为主,地方以粮纳税上缴京城已经成为历朝的惯例。明代,由于每年有四百万石的官顶德辩啬粮要调运北京,仅人力车马押运费用就要几倍于粮价,显然是不经济的。明英宗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实行改革,令南方江浙、湖广等产粮地区不通舟楫的地方的税粮用白银折纳,称之为“金花银”。  2.)马草银——明永乐十六年(公元1418年),户部决定向江南十七府州征马草以供给京城军马、御马监及内府马牛羊食用。马草依照田粮征课解纳,租田一顷,征草十六束。正统十四年(公元1449年),鉴于路途遥远,草易变质的实情,变革为“马草折银法”,每草一束折银三分,累数换算银锭上缴户部。  3.)地丁银——地赋是农民交纳的地税,丁赋是服役税,两税都是用银两折算。所以各地州县必须将所有收上来的银钱,交予钱庄或银号兑换成银两并铸造成统一的银锭,打上地名、税名、银匠名、时间等戳记,方可上缴户部。  4.)津贴银——是为筹集军饷按田缴津贴,即每田赋银一两。津贴起初是属于权益之计的临时加派,后变为历年征收田赋的正式附加费。  5.)捐输银——此税种并非“捐”,实属于强征。在清代前期,凡遇到军国大事,财政不足的弥补办法主要是捐输海防税、战争税、赈灾税等。捐输银有常例和暂例之分,一般是按田赋加征。  6.)盐税银——盐课、盐厘是对盐的生产者和运销商征收的税种。《元史》中有“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记载,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光绪年间,地方将盐的运销由原来的商人经营改为官方经营,银锭上须铸盐区名印记,表示完税。  7.)茶课银——茶法有官茶、商茶、贡茶之分,只有商茶缴纳茶课银。每年茶商纳课领引证,到产茶地凭证购茶,再到指定的地域销售。官府按引证征收税银,上缴国库时铸上茶课印记。  8.)关税银——有外关税和内关税之分。外关税,又称海关税。鸦片战争失败后,按《南京条约》的规定,海关已由外国人控制,中国关税的自主权丧失殆尽。其关税有进口税、出口税、子口税、复进口税、船钞和洋药厘金等六种。进、出口税,按进出口货物从价计征、值百抽五;子口税(内关税)、复进口税,分别按半税统一计征;船钞,对往来船舶按吨位计征;洋药厘金,是鸦片进口时所课征的税收厘金。此六类关税收入多被用作抵外债,大量白银直接流入他国,只有少量关税银被官铸成海关银锭,铭文有海关名、纪年和银匠名。 内关税,是清代在国内水陆交通要道和商品集散地所设立的内陆关税。其税分为正项税(正税、商税、船料),税率是按《户部则例》规定价格的5%计征;杂课(熔铸火耗、落地税、楼税),在正项税基础上加收10%的附加费。内关税银为官铸银,铭文有海关名、纪年和银匠名。  9.)厘金——又称“厘捐”、“厘金税”,创行于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已经无法改善财政的窘迫,作为新的税种——厘金诞生了。厘金,属各省自定的地方商业税,以1%为一厘税率,大数用银,小数用钱的方式向货主、坐商征收。厘金局(今税务局)将收缴上来的厘金银钱,兑换成银两,铸造成银锭,部分上解中央,大部分留存本地。厘金的产生,在中国近代财政史上是一件大事,它不仅对清代后期的国家财政有其特殊的意义,而且广泛影响到近代经济的各个方面。

银锭的鉴定方法

2、三.银锭的流通形式 1.)地方留存——各地州县在每年征税完成后,上书申请上级机构的专门官员前来核查, 并指派专门官员监督拆封,然后将各种成色不一、形状各异的大小银锭,先销熔再铸成足色银锭,并砸上州县名、纪年和银匠名等。然后,留存和起运,上解省库。留存,是按规定比例留存部分银两存储在本地的库房,作为地方各种军饷、官吏的供俸及办公费用。这种银锭的特征非常明显,一般只在锭面砸有一个州县地名,如“琼府”。  2.)上解省库——各州县在完成当年的税银收缴后,扣除地方留存部分,其余都需上解省库,这种解银的铸造是有具体要求的,一般必须在锭面上砸上地名、纪年、银炉或银匠名,缺一不可,主要是便于验收。如照片上的“定”字。咸丰以后,各类税项层出不穷,为了有效地区别各类税种,于是又在银锭上砸上不同的税名,如地丁、捐输、津贴、盐课、厘金、关税银锭等,因而是上解税银的通用格式。  3.)商业流通——我国清代商业贸易发达,商业用银数量极大,遍布各地的经营银钱业的钱庄、银号、票号都有本号的专用银炉。由于中国银锭保留了原始称量货币的特征,手工作坊,自由铸造。每天有无数收入的银锭被熔化,又有无数存储、支出的银锭被铸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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