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人场所:比如一些私人承包的鱼塘、私人游泳池等,如果儿童在这一类场所溺亡,那么场所的所有人也需要承担起大约3%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这主要就是因为在这些私人的水域中,所有人没能起到完全的提醒管理和防护责任。
2、公共场所:这里最典型的就是各种小区管理下的游泳池、泳馆等的公共游泳池。如果儿童在这些地方发生了溺亡事故,那么在责任划分上,小区亦或者是游泳馆的管理单位都需要承担起50%的经济赔偿责任。
3、开放性的公众活动场所:这里通常都是指代一些无人看管的江河湖海、水库等野外水域,如果孩子在这些开放性的水域溺亡,那么责任就在于孩子个人及家长的身上。因为野外水域有一定的危害性,这属于大众的基本认知,与其他水域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