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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时间:2024-10-17 03:29:33

A企业为集体所有制企褂偶裢蜮业,以2014年10月31日净资产(实收资本3000万,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5500万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净资产中的8000万元作为注册(实收)资本,剩余5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改制方案已经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已取得改制后的营业执照。问题:1、该类改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该类改制涉及的个人所得说是否可以按照国税发[2000]60号的规定?

答:1、需要根据新股东收购净资产收购价格的不同情况分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国税发[2000]60号的规定的前提是“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本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前提不符,不能适用国税发[2000]60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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