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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时间:2025-01-05 08:23:19

1、办理时间 1、受理时间:每月18日起至月底(工作时间)受理。 2、新办贷款须在发放贷款的次月起才可申请办理签约。 3、划款自签约次月指定日开始划转(注:不是各自的每月还款日)。 注:放贷月份,一般即为此后一年一取公积金的月份。个别不一致的,可按其上次提取的办理月份为准。一经签约,即不再办理其直接提取。

2、委托变更 1.贷款职工信息变更 当贷款职工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折号、手机等)发生变更,须凭原《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本人身份证以及变更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变更银行卡折号的须有银行信贷部门相关证明。 2.增加共同委托人 当贷款职工因婚姻状况等变动,需增加共同委托人时,应填报《委托提取变更书》,提供新增共同委托人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委托提取申请书》、原《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资料,共同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到约定划款月份,按照变更后的贷款职工、共同委托人的顺序依次提取。

3、3.减少共同委托人 当共同委托人因各种原因要终止委托提取业务时,贷款职工和该共同提取人须随带原《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报《委托提取变更书》等办理变更手续。 4.共同委托人单位调动 共同委托人因工作调动,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的,该共同委托人的委托行为自动终止。如果新单位在镇海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需延续委托的,须由贷款职工和该共同委托人共同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参照上述“增加共同委托人”的要求。

4、委托终止 1.贷款职工因各种原因要终止委托提取业务时,填报《委托提取终止书》、随带原《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所有委托人应共同前来办理终止手续,受理后委托提取业务终止。 2.贷款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导致账户封存、转移的,自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账户封存、转移之日起,委托业务自动终止。职工调动且账户转移后,符合条件,仍需委托提取的,需重新办理。 3.贷款职工在划款月份未到之前结清贷款,委托提取系统在贷款结清的次月生成数据,进行一次性划款,划款结束(不论是否成功),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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