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采用合理的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未造成不当损害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
2、公民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不得因拆除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如因不当处置仍可利用的建筑材料或者未妥善保存建筑物内的合法财产,致使财产毁损、灭失的,属于不当扩大行政强制的范围,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4、控制的区域内进行的任何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擅自改变规划的,都被称为违法建设。即使有关违章建筑已经十几年了,只要未能提供合法手续、没有产权证,即为违章建筑,不存在合法性,有关单位有权予以拆除;
5、其次,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与城市拆迁不同,后者属于行政征收,以合理补偿为特点;前者是对私搭乱建进行的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行为,带有惩罚性,所以一般不予补偿;
6、最后,鉴于乙所购买的建筑系历史遗留戒彬尢欤问题,与借重点项目建设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性质不同,若经认定属于违章建筑,在拆除前,可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要嫫绑臾潜求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否给予补偿,全凭当地有关部门(如行政执法局)决定,因为法律规定,对于违章建筑拆除,属于处罚,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