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以任何名目开设幼小衔接班,严禁对3至6岁儿童以课堂集中授课为主要形式组织安排教育活动。
3、对接收学前儿童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