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赋强公证文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是有前提条件的;以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例,其生效条件需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3、对有诚信履约的债务人而言,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提高合同效率;对债权人而言,可以通过强制执行,避免在合同争议发生时,将大量的精力耗费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上,适度的节省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为漫长诉讼程序所带来的时间、金钱、 劳力等耗费,双方都降低了诉讼成本,进而达到合同的“双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