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谀薜频扰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壁架特鸵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惶惋嵛仗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3、依据上述规定,公司返聘退休的高级技术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低税负,这对退休再就业人员有利,所以,一般按此项执行,既按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6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综上所述,退休后每月取得的劳务收入在3500元以下,不用缴税,多余3500元的,超出部分分段计算缴税(税率为3%~45%),一般受聘单位会代缴的,个人不用操心,当然年收入超过12万需要写张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