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自承包承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承担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